作案手段
一是瞒天过海,虚构公司实力。张某等人对外宣称,其成立的网络公司由某知名国际金融集团实际控股,该金融集团在新西兰注册,同时还对另外多家互联网公司控股。而且网络公司主要经营“某某币”的“股权众筹”,声称要把“某某币”打造成互联网数字货币。经查,上述情况均不属实。
二是高利诱惑,欺骗公众投资。该组织对外宣称“某某币”是由“比特币”发展而来的数字货币,欺骗性宣扬“某某币”具有巨大的升值空间,诱惑他人投入巨额资金到其设立的网站。要成为“某某币”组织会员,必须在老会员的推荐下,缴纳不同级别的“门槛费”获得相应级别的“某某币”激活码,会员注册后不能退会,不能退款。该组织还以返利抽取提成的方式激励成员发展下线,吸收资金。每个层级往下发展一个用户最低可提取10%的收益,级别越高,提成越高,但是只能以数字货币激活码的方式获取收益。这样资金不断流入该组织的账户,货币激活码也不断增加。“某某币”项目运营资金筹集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两种方式。股权投资方式为每人缴纳一万元,成为合伙人,级别越高,奖金比例越高。债权投资分为活期理财和定期理财,其中活期理财日利率为0.03%,定期理财月利率最高2%。张某对外虚假宣传“某某币等同于人民币价格”,可在网络上流通,每天按万分之三增值,但实际上并不能流通,也无法交易。
三是层层返利,不断发展下线。张某等人以“股权众筹”为名欺骗投资者,规定每位投资者可以发展10个下线,下线可以继续发展下线,共19代,每发展1个下线即可获得2000元回报,下线再发展下线,可以得到1000元回报,以此类推。如果投资者没发展下线,则投资一年之后可获得近两万人民币。